12月25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作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多次就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张勇说,出台决定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总结备案审查实践经验,构建更加完善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的现实需要。
该决定草案共22条。
决定草案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明确备案审查工作的目标是: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决定草案坚持有件必备,加强备案工作。一是根据实践需要,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依法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总结实践经验,对报送备案的时限、方式,以及形式审查等内容作出规定: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备案工作,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报送备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决定草案坚持有备必审,完善审查方式和机制,明确审查重点内容: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根据备案审查工作实践,对坚持有备必审作出总体规定;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明确开展合宪性审查的工作思路和重点;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加强依申请审查,明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办理机制;总结实践经验,对加强主动审查作出细化规定;根据实践需要,规定有针对性开展专项审查;结合近年来开展移送审查工作的情况,完善移送审查机制;总结集中清理工作实践经验,对进一步推进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作出规定等。
决定草案坚持有错必纠,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一是落实党中央有错必纠的要求,根据实践经验,对审查纠正的具体程序作出完善规定:经审查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二是为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作用,增强纠错刚性,有效解决法规、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法规、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废止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确认有关法规、司法解释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违背宪法、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依法予以撤销,依法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此外,决定草案还对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作出规定,并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提出要求。(金 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