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份决定草案共22条,明确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等内容,并对具体环节和内容作出细化规定。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通过主动审查和公民、组织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等方式,推动一些有违宪法、法律要求的“问题法规”得以及时纠正,经过长期实践,备案审查制度的效能不断彰显。
决定草案第一条中明确,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决定草案作出具体要求。
——坚持有件必备,加强备案工作。
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坚持有备必审,完善审查方式和机制,明确审查重点内容。
决定草案提出,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对完善这些审查方式分别作出细化规定,还提出要探索联合审查机制。
决定草案明确,推进合宪性审查。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注重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内容,认真研究涉宪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在审查的重点内容方面,决定草案明确,包括: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是否符合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是否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
决定草案明确,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为了体现纠错的刚性,决定草案明确,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法规、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废止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有关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决定草案为何值得关注?备案审查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注重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机制、渠道和方式,努力使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和工作实践成为新时代新征程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具体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在常委会会议上对决定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足已有制度建设成果,就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作出决定,有利于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机制,推进宪法监督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促进提升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是进一步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加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整体功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张勇表示,通过决定的形式,对法律已有规定作出细化、补充、完善,提高备案审查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为进一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制度支撑,也为地方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记者刘硕、任沁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