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提交了是否可以更改
一、离婚协议书提交了是否可以更改
离婚协议书提交至婚姻登记机关后,并非绝对无法调整,需根据所处的流程阶段区分处理。仅完成提交材料、尚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双方离婚意愿与协议内容的最终核验,且冷静期时长尚未届满的阶段,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新的修改后协议文本,替换此前提交的版本。若已经度过法定冷静期,双方也共同到场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此时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已随离婚登记正式生效,非经法定情形不得随意更改。一方后续主张变更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的,需举证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否则无权要求调整原有协议内容。
二、离婚登记冷静期内修改已提交的离婚协议书需符合哪些条件
该阶段修改协议需同时满足多项法定要求。1、修改行为必须出于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隐匿、转移财产,或者以限制人身自由、损害亲属权益等手段迫使对方同意修改内容。2、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得约定将属于第三人的财产进行处分,不得借修改协议规避共同债务的承担。3、修改需由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现场确认修改意愿,完成原有协议的替换留存程序,单方自行修改的内容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三、完成离婚登记后能否申请变更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
完成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的人身关系条款部分已同步生效,婚姻关系状态已不可逆地解除,该部分内容不存在变更的空间。针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相关条款,仅在特定情形下可通过司法途径申请调整。申请方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另一方存在故意欺诈行为,例如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存在,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自身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签署协议。法院经审查认定符合法定可撤销或变更条件的,才会对对应条款作出调整,否则将依法驳回变更申请。
四、双方自行协商修改已生效离婚协议书的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男女双方在离婚登记完成后,针对已生效离婚协议的剩余履行事项,经平等协商自行达成新的约定,属于对原有协议履行内容的补充调整,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该自行协商的约定对双方具备约束力。但该调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双方自行约定将原协议中归一方所有的共同房产变更为子女所有,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不得以此对抗对该房产享有合法债权的第三人。若后续就自行协商的新条款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按照新达成的合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以上是关于离婚协议书更改相关问题的相关回答。
本文来源:华律网整理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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