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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报信帮毒贩出逃、编造事实诈骗毒贩……一个“有能量”的“律所股东”

2026-08-05 10:04:45 来源:正义网

一边虚构事实骗取毒贩钱款,一边操纵律师通风报信催促毒贩出逃

“律所股东”该当何罪?

漫画由AI生成 王凤宇制作

◆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赵某,凭借“律所股东”身份打造人脉广泛的假象,长期帮涉案人员斡旋案件。数次看似成功的运作,令涉案人员对他的“能力”深信不疑。

◆在一起涉毒案件办理过程中,赵某安排律师会见被捕人员,指使其传话、套问案情,给未落网的涉毒人员通风报信,催促其尽快出境。

◆赵某抓住涉毒人员畏罪避险的心理,谎称可以花钱疏通关系、减轻罪责,累计骗取对方90万元。事实上他没有进行任何实质运作,骗得钱款全部据为己有。

◆一审仅定诈骗罪,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依法改判,新增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并更正诈骗总额。

没有律师执业资格,却以“律师事务所股东”的身份插手刑事案件;一边打着“找关系从轻处理”的幌子骗取涉毒人员钱款,一边操纵执业律师会见传话,为在逃毒贩通风报信,加速其偷渡出境……该案历经一审、检察院抗诉、二审改判,最终,被告人赵某因犯诈骗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有能量”的“律所股东”

在涉案人李某眼中,赵某是个“有人脉、能平事”的能人。他虽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却是湖北省某律师事务所的“股东”,兼任法律顾问及运营总监。

早在2012年,李某因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被警方抓获羁押,通过中间人找到赵某“帮忙”,在退缴4万元违法所得后得以释放。2016年,受李某指使制造麻黄碱的周某落网,李某再次通过赵某委托律师介入,最终,周某到案后未供出李某。两次有惊无险的经历,让李某对赵某的“能量”深信不疑,也为后续的骗局埋下伏笔。

2020年5月,陈某甲、曾某等人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作为幕后关联人员的李某担心自己被同案犯供出,第一时间通过代某(另案处理)找到赵某为陈某甲等人委派辩护律师,并趁机打探案情,了解自己是否被供出。

赵某随即安排其所在律所的律师陈某乙担任陈某甲的辩护人,正式介入这起涉毒案件。根据赵某的要求,陈某乙每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后,都要将会见内容、案件进展、当事人供述情况悉数向其汇报。

“赵总让你不要瞎说,自己做的事自己承担,不要牵扯到其他人。”2020年7月22日,陈某乙在会见陈某甲时,按照赵某的事先指示向其传话。心领神会的陈某甲透露自己并未供出李某,同时托陈某乙带出关键信息:“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李总的身份,让他能走多远走多远。”

会见结束后,陈某乙立刻将上述内容告知赵某。赵某随即通过代某将消息转告李某。得知身份已经暴露,李某担心随时可能会落网,遂于2020年7月下旬偷渡至缅甸。

编造事实诈骗毒贩

事实上,早在2020年5月27日陈某甲被抓获后,李某就已躲藏起来,并暗中联系偷渡事宜。而赵某传递的消息,按下了他出逃的“加速键”。

2023年12月19日,李某被缅甸警方抓获并移交给我国警方。根据李某到案后的供述,公安机关发现代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赵某涉嫌诈骗罪。

2024年5月,赵某被抓获归案。2025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湖北省沙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在陈某甲被抓获后,李某便通过代某找到赵某,希望赵某为其跑关系、打探案情、开脱罪责。赵某在安排律师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同时,了解到李某不计金钱代价、迫切希望脱罪的想法后,虚构“需要花钱找关系”“可以找人把犯罪事实记轻点”等信息,致使李某误以为有减轻罪责的机会。2021年1月,代某根据李某的安排,分两次交给赵某现金90万元。拿到钱后,赵某并未找任何人运作,将钱款据为己有。

2025年7月,沙洋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赵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将赵某辩称“支付给律师陈某乙13万元的辩护支出和代理报酬”从诈骗金额中扣减,认定诈骗数额为77万元;同时认为李某早已做好逃匿准备,赵某通风报信的行为与李某逃匿结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025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抗诉获二审法院改判

收到判决后,沙洋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导致主刑刑期与附加刑罚金数额均畸轻,于今年1月5日依法向荆门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并报请荆门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正是赵某的通风报信,强化了李某出逃的决心,加速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办案检察官表示,由于赵某通风报信,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将李某抓获归案,干扰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追诉和惩治,行为与结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指出,陈某甲的家属已与律所签订正式委托代理合同并足额支付代理费,合同明确约定差旅费用由委托人凭票据另行支付,且其中9万元系律师陈某乙个人买房向赵某的借款,“13万元辩护支出和代理报酬”依法不应当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4月13日,荆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赵某诈骗金额为90万元,认定赵某通风报信的行为直接导致李某逃匿到境外,为毒品犯罪分子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情节严重,决定撤销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律师行业管理问题,沙洋县检察院已将涉案律师事务所、相关执业律师的违法违规线索移送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涉及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已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本文来源:正义网作者:蒋长顺 吴群 李晓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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