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诱捕迁徙过境野生鸟类22只 二人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刑并赔偿生态损失
在候鸟迁徙关键期的必经之路上,使用高亮度头灯非法诱捕过境候鸟。近日,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案,二被告人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获刑,并赔偿生态损失共计4万元。
2025年10月19日下午,陈某与黄某相约前往桂东县某山场捕鸟。10月正值我国秋季候鸟迁徙的关键时期,而桂东县地处罗霄山脉之间,是候鸟南迁途中不可或缺的停歇补给点和必经之路。当日傍晚,二人汇合后驾车抵达目的地,步行上山后分头行动,利用鸟类趋光特性,使用头灯引诱鸟类靠近,再通过竹竿击打、徒手捕捉等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次日凌晨2时许,二人捕猎结束下山时,被巡逻的桂东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缴获头灯、蛇皮袋及野生鸟类22只。经专业鉴定,二人捕获的鸟类中,有2只为红角鸮,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20只包括池鹭、紫背苇鳽、夜鹭、白鹭等,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涉鸟类总价值4万元,其中陈某捕获的20只鸟类价值共计人民币2.45万元,黄某捕获的2只鸟类价值共计人民币1.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候鸟迁徙关键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其中包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生态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一审判决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黄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同时判令二人分别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45万元、1.5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环境的保护、生态的安宁,离不开每一位公民的敬畏与守护。任何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陈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在候鸟迁徙关键期的必经之路上,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猎捕迁徙过境野生鸟类,其中不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更损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陶琛 王静 何伦波)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陶琛 王静 何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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