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要坚持最小授权升级保护

发布时间:2023-11-27    来源:法治日报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重点就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了规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容忽视。那么,在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应遵守哪些规定呢?

首先,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其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应当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如果信息处理者需要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那么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如果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

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规定,如果信息处理者违反上述要求,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同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也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那么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种类、数量等的方法和途径,不得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合理请求进行限制;

第二,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三,及时受理并处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申请,拒绝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提出的转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另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还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网络的普及应用,不仅为成年人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便利,也极大程度丰富了未成年人的学习与生活。但是,未成年人也面临着违法和不良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为了有效防范上述问题,在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规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促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合法、合理利用。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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