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提供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怎么删除

发布时间:2023-11-26    来源:法治日报

作为个人信息权的重要内容,删除权对于维护个人信息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关于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请求删除涉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本《条例》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于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的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拒绝删除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接受申请的,应当提供便捷的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早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8条中就规定了: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民法典》在第1037条第2款中也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三)个人撤回同意;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删除义务以及信息所有权人的删除权利。本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将前述条款,具体落实到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网络保护上。未成年人同样有权在掌握个人信息范围、了解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后,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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