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傻傻分不清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少不了要签各种合同,而定金、订金和违约金常常出现在合同中,令很多人迷惑:他们到底有什么不同?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举个例子,小张向小李买了一辆车,总价30万,双方约定由小张先付3万元的定金给小李,一个月后取车付尾款,定金抵购车款。要是小张后悔说不想要这车了,那么小张就没有权利要求小李返还这3万元的定金;要是小李最后说不卖了,那么他就要还给小张6万元的定金。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它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举例说明,小张向小李买了一个价值500元的首饰,双方约定由小张向小李交付100块钱的订金,这100块钱就充当货款,小张只要再给400块小李就好了;但是如果小张付了订金之后又不想要这个首饰了,是可以让小李把这100块钱还回来的。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需要注意的是,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
我们举个例子直观来看:小张和小李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300万元,双方约定一方迟延付款以及一方迟延交房的违约金数额为30000元。要是小张不能在约定日期前向小李交房,则小张要交付违约金30000元给小李;要是小张不能在约定期间按时把款项转给小李,则小张要向小李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
由此来看,定金、订金和违约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才能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权益,切忌三金傻傻分不清!
作者:关新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