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亦应当主动进行审查。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执行28号方案指出,行政诉讼第六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结合第七十条规定: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不受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的限制。
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程序违法等明显不当的六个方面。
无论原告是否对上述六个方面提出异议,法院都应当全部逐一进行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