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忻州市忻府区李某与杨某甲家属高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2021年12月某日,李某驾驶机动车(搭载杨某甲)由南向北行驶至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某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杨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其中杨某甲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就交通肇事赔偿问题,李某与高某、杨某甲家属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忻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解决。交调委依据各方意愿受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受案后,调解员仔细研读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涉及两位受害人,其中高某伤势较轻,调解难度不大,难点在于对杨某甲的死亡赔偿。
调解员决定从了解交通事故事实以及李某个人赔偿能力入手。调解员首先与承办交警取得联系,经核实,事故是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驶入对向车道引起。本次事故除车辆损失以外,还有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较大。且由于事故是李某醉驾造成,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拒绝赔付,所有损失均要由李某承担。事故处理期间,李某也曾积极与事故受损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成功。随后,调解员又与李某、杨某甲所在村委会取得了联系,对二人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了解。村委会主任介绍,李某、杨某甲都是本村人,且李某与杨某甲的儿子杨某乙是很好的朋友。李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家中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妻子生病只能靠打零工挣生活费,家庭收入主要依靠李某日常开网约车。李某父母也住在本村,日常靠种地为生。杨某甲年近60岁,父母已经故去,家中有一儿一女已成家立业,生活稳定,经济条件也不错。杨某甲妻子十几年前因车祸落下了残疾,日常生活一直由杨某甲照顾。杨某甲突然离世,给其家人带来了极大伤痛,也给家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困难。
在对双方基本情况掌握的基础上,调解员决定先与杨某乙取得联系,了解杨某甲家属的赔偿意愿。杨某乙自述,自己与李某相识多年,是很好的朋友,也了解李某的经济情况,但是李某在出事以后没有看望过其母亲,仅有的两次见面也只是在反复强调自己的经济情况,根本没有赔偿的诚意,加之父亲突然离世给家人造成了极大的打击,所以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万元,否则就要求追究李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调解员见杨某乙情绪激动,赶紧对其进行安抚,待杨某乙平静后,调解员表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不具有相抵性,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李某有赔偿的意愿,希望杨某乙能给李某机会。接着调解员就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对杨某乙进行了解释,对于杨某乙痛失父亲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赔偿数额不能毫无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杨某甲的死亡,李某除应当支付医院抢救费用11805元以外,最主要的就是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参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晋高发〔2019〕75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之后,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意见规定,该意见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2020年度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93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77364元,丧葬费依法计算为38673元(77364元÷12个月×6个月),死亡赔偿金依法计算为695860元(34793元/年×20年)。至于精神抚慰金,杨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势必给其近亲属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和痛苦,根据李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结合调解员事前向相关律师咨询的情况,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造成死亡的情况,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在4.5万元至5万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因此,李某在本次事件中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大致为:796338元(11805元+38673元+695860元+50000元)。所以,杨某乙所主张的200万元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解释,杨某乙认同赔偿额79万余元,但是主张李某必须一次性交付。当调解员再次征求杨某乙意见,是否可以考虑两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李某家庭情况予以商谈时,杨某乙断然拒绝。调解员见杨某乙态度坚决,只能暂时停止工作。
接下来,调解员又与李某取得了联系,询问李某的赔偿计划。李某表示,本次事故因自己而起,每次想起在事故中死亡的杨某甲就懊悔不已,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很想获得杨某乙、高某的谅解。只是李某家庭经济条件确实一般,同时承担两位受损人的赔偿确实在能力范围之外。自从出事以后,李某也是多方想办法,手头一共也就二十几万,希望调解员能够在赔偿数额上尽力帮助自己。调解员表示自己一定会考虑双方意愿及实际情况,但是二十几万肯定是不行的。接着调解员又将法律规定的赔偿明细及计算出的具体数额向李某进行了解释。同时,调解员表示,本次事故系因李某醉驾而导致,本身就是全部责任的承担者,换位思考,事故给杨某甲的亲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结果,给逝者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在现有情形下,也只能从金钱上给予一定的安慰。李某对此予以认可,但也一直为自己目前的经济担忧。调解员转换思路征求李某意见,如果可以分期支付赔偿款,李某是否愿意。李某立刻表示,如果对方同意分期支付,一定尽其所能,也一定保证履行。调解员见李某态度诚恳,且对还款计划表示认同,认为条件已经成熟,可以与杨某甲家属进一步接触,商谈赔偿金额。
调解员再一次联系了杨某乙,但调解员刚表明意图,杨某乙便断然拒绝,表示赔偿金额没有商量余地,李某必须一次性足额支付。通过两次接触,调解员认为解铃还须系铃人,杨某乙之所以态度坚决,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介怀于李某自案发以后都没有登门道歉,心有怨气,要想让杨某乙打开心结,就必须由李某亲自出面到杨某乙家赔礼道歉,才有调解的可能性。于是,调解员立刻联系了李某,询问李某的意思。李某表示,其实自己一直想登门道歉,但每次一想到好友的父亲因自己的过错离世就鼓不起勇气。调解员见李某也有登门意愿,表示自己可以与李某一起赴李某家中,李某欣然同意。第二天,调解员与李某一起到杨某乙家中,调解员积极发挥居中调解作用,使李某放下了心理包袱,向杨某乙真诚道歉,杨某乙的态度也逐渐缓和。见面后的次日,杨某乙主动到交调委找到调解员,表示经过与家人商量,一致同意将赔偿数额在79万基础上减少10万,只需要李某赔偿69万元即可。调解员立刻联系李某,李某表示同意,但是只能先行支付一部分,后续需要分期支付。杨某乙刚开始对于分期支付有些担心,调解员向杨某乙表示为了保证赔偿的履行,对于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本质上就是由法院赋予了强制执行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杨某乙听完调解员的解释后终于放心。
主要矛盾解决后,调解员将调解重心转到李某与交通事故中另一位受害人高某之间的赔偿纠纷中。调解员分析认为高某在本次事故中伤情不算严重,调解难度应该不大,决定让李某与高某面对面进行协商。调解员与高某取得联系,约李某和高某到交调委见面。高某表示自己的要求也不高,只要李某能够赔偿自己的住院费和修车费就行,两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自己手里都有相关票据。李某向高某诚心道歉,对相关票据进行确认后对赔偿要求予以认可,但基于自己家庭条件和当前处境,希望高某能适当减少赔偿金额。高某当即表示可以减少5000元,只需要李某赔偿2.5万元即可,李某表示同意。
至此,李某与杨某甲家属、高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圆满化解。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各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李某赔偿死者杨某甲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9万元,其中29万元于调解协议签订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剩余40万元在十年内分期支付。从2021年开始,每年的12月某日前支付人民币4万元,到2030年12月某日前全部还清。
二、李某赔偿高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受损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等共计人民币2.5万元。
随即,通过与区法院联动机制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以民事裁定书形式对该调解协议书相关内容进行了司法确认,约束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
事后,调解员进行了回访,调解协议履行正常,纠纷当事人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高某、杨某甲的家属也为李某出具了谅解书,为李某刑事责任的量刑产生了积极影响。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通过调解,不仅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妥善地解决了实际履行,达到了良好的调解效果。本案的成功调解,启示主要有三点:第一,人身损害赔偿绝不能为调而调,一定要以责任为前提,以赔偿能力为基础,以赔偿数额为要点,尽力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点,才能实现有效调解。第二,为了使调解有方向、引导有目标,调解员在接触纠纷当事人之前就必须做足“功课”,分析难点,抓住主要矛盾,制定调解方案,随时调整调解策略,这样才能使调解有序推进。第三,司法确认是发挥调解协议有效性的有力保证,可以有效缓解纠纷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效力的担忧,促成协议达成,加固调解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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