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因资金需要找到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咨询融资贷款事宜,因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及工作人员的宣传,使广东某有限公司默认贷款是通过微信平台放贷,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本次贷款拟融资420万元,广东某有限公司需向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务费76650元。合同签订后广东某有限公司仅收到放款70万元,剩余承诺的贷款350万元迟迟未放贷成功。广东某有限公司遂与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沟通协商,协商后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退还广东某有限公司服务费20000元,但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无法完成剩余款项的放款,广东某有限公司遂将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并要求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全额返还剩余服务费56650元,同时赔偿广东某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5665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为标准,从2023年7月2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暂计406.63元。收到起诉申请后,园区迅速启动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将案件委派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园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园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该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员随即与广东某有限公司代理人沟通诉状中事实内容,确认广东某有限公司确实收到了放贷70万元,且广东某有限公司确使用了贷款70万元。但广东某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并退还全部服务费的请求理由除了剩余贷款无法办理,影响了贷款的整体性,广东某有限公司代理人还认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放贷的平台不是微信官方平台,认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服务合同。
人民调解员随后与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核实情况,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认可其为广东某有限公司放贷的金额为70万元,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退还了广东某有限公司服务费20000元证明了其因为剩余贷款无法继续放贷已进行了退还服务费的措施;其次,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并未约定放款的平台且没有因放款平台不一致而引发条款违约,所以放款平台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最后,其不能认可广东某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的诉求,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虽未全部履行合同贷款金额,但也履行了部分合同贷款金额。
人民调解员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及意见后,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条款细则再次联系广东某有限公司代理人,对于其要求退还服务款项的诉请,调解员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本案中,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广东某有限公司发放了部分贷款,广东某有限公司也已经接受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发放的贷款且未损害广东某有限公司的利益,对于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发放的贷款金额所对应的服务费建议通过沟通协商确定。对于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的情况,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广东某有限公司代理人提出的贷款渠道非微信官方,人民调解向广东某有限公司代理人耐心解释道,《服务合同》中确实未明确约定放贷渠道,且其主张的贷款发放渠道问题并未影响合同的部分履行及其对于贷款的正常使用。广东某有限公司代理人对此表示认可,且其在听取了人民调解员的意见后同意先试着通过协商的方式沟通服务费退款问题。调解员遂将广东某有限公司的调解意愿告知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希望双方先行友好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经过一段时间,人民调解员通过再次联系争议双方代理人了解到,双方对于解除服务合同问题已无异议,但是对于服务费退款金额问题双方的意见还未统一。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可以根据未履行贷款金额比例退还服务费,未履行放贷金额350万元占合同约定放贷金额的83.3%,故应退还广东某有限公司服务费为63849.45元,但其已于2023年7月20日退还广东某有限公司服务费20000元,所以本次还需要退还广东某有限公司服务费43849.45元。广东某有限公司代理人则认为未履行放贷比例应为84%,要求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44386元及诉状主张的利息。双方之间主张金额的差距为536.55元及利息,人民调解员遂又联系广东某有限公司代理人,劝说其在双方金额差距不大的情况下,为尽快回款可做出适当让步。后人民调解员与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可以尽快支付服务费退款。最终在人民调解员对当事双方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同意解除服务合同,广东某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利息的主张,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返还广东某有限公司服务费43849.45元。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广东某有限公司服务费退款43849.45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出具裁定书。调解成功后人民调解员对广东某有限公司代理人进行了电话回访,代理人表示已收到法院文书,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系因服务合同无法全部履行,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对于合同未能履行部分所产生的纠纷。合同未履行部分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对于已履行部分从保护双方利益的角度应被认可。调解员在本案调解过程中为双方分析了利弊,耐心释明法律规定,从最大程度减少已提供服务方以及接受服务方损失的角度促成了最终的调解方案,实现了和平解除合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