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民丰县阿某与图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2015年5月,阿某在批发蔬菜时认识了前来买菜的齐某,得知齐某现年79岁,丧偶,身患多种疾病,虽有一养子图某,但图某无固定住所及工作,且对齐某不闻不问,还经常问齐某要钱。阿某听后多次帮忙联系图某,劝其对养母齐某尽赡养义务,但图某以工作忙为由推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阿某对齐某深表同情,主动照顾起齐某,2015年至2022年7年间,阿某主动照顾齐某日常生活起居。因为阿某的细心照料,齐某将阿某视如亲生儿子。
2021年10月,齐某因患多种疾病,先后2次住院治疗,期间阿某一直在身边守护照顾。齐某深受感动,将自己7万元存款交阿某代为保管。阿某取出1万元为齐某交纳住院治疗费,但齐某最终因身体器官衰竭于2022年11月病逝。阿某处理完齐某后事后,图某找到阿某,要求其退还养母交于其保管的存款,阿某将其中1万元交于图某,但图某要求将全部遗产交于自己,阿某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发生纠纷。后阿某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征得图某同意后受理了该纠纷。
调委会指派3名调解员走访双方当事人及知情人了解情况。调解员了解到,图某夫妇靠打零工为生,近期经营一家小餐馆,平时工作比较忙,两子女均未成年,还在上学。前些年图某有时间就将齐某接到身边照料,但后来很少看望齐某。偶尔经济困难时图某还会问齐某要钱补贴家用。询问中,图某承认,近7年来自己因各种原因未尽到赡养齐某的责任。调解员随后到齐某家中实地查看了齐某生前居住房屋、院落及家中物品,随即与双方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
调解员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随后,告知双方当事人,解决遗产继承纠纷须先确定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具体范围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以及林木等。期间,调解员邀请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社区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小组,与当事人一起先对齐某的遗产依法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分割遗产问题,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的做法表示认可。
调解再次开始,双方当事人对谁享有继承权问题发生争执,同时在遗产分割比例上也未能达成一致。阿某表示,自己虽然不是齐某的直系亲属,也未想过继承齐某遗产,但7年来自己确实一直在照顾、伺候齐某,应当有财产继承的权利,而在齐某需要关心和帮助的时候,图某作为养子并未出现,也未履行赡养义务,故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图某则认为,自己是齐某的养子,法律上是齐某的直系亲属,曾经也把养母接到家中,也尽心尽力满足过其需求,后来是因为工作忙等多种原因,未尽到赡养齐某的义务,但是依法享有继承权,遗产理应由自己一人继承,阿某是外人,与齐某没有任何关系,故没有遗产继承权。
调解员认真分析双方意见,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继承人的范围及遗产分配比例问题。调解员首先肯定了阿某主动扶养老人的做法,赞赏其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并教育引导图某向阿某学习。
接着,围绕继承人范围问题,调解员告知双方,图某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在齐某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图某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继承人在有上述情况时会丧失继承权。本案,图某不属于上述情况,故图某依法享有继承权,而且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次,本案中阿某依法也享有酌情分得齐某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阿某虽不是齐某女儿,但对齐某照顾周到,向其尽了很多扶养义务,所以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至于本案遗产如何分配,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阿某主动扶养齐某,替图某尽到7年赡养责任,应当根据阿某承担的义务确定其遗产分配的适当比例。图某作为齐某养子,虽然享有遗产继承权,但不能继承全部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图某在能履行赡养齐某的情况下,却不履行赡养义务,所以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调解员建议图某在分配遗产上让步。
经过调解员普法释理,图某态度有所转变,当场向阿某表示歉意和感谢,并表示放弃自己对母亲部分遗产的继承权。调解员趁热打铁,引导双方相互理解,都各退一步,促进矛盾化解。阿某听后表示同意让步。
在调解员主持下,阿某和图某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图某继承齐某遗产现金6万元中的4万元;
2.阿某分得齐某遗产现金6万元中2万元;
3.图某继承齐某居住房屋内的全部财产(齐某生前居住的房屋因不属于齐某个人,故不在遗产范围内) ;
后经回访,协议已履行,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是一起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表面看似简单,但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冲突,需要调解员妥善处理、慎重对待。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了解到双方矛盾纠纷的根源后,没有盲目地对其进行道德绑架,而是充分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解析让其知道为人子女应该履行赡养义务,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经过调解员的以案释法,最终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了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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