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鹤壁强化质量意识夯实抗诉案件质量

发布时间:2016-05-05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孟红梅/通讯员赵宝仓 李可)胡某等四人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各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河南省鹤壁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发现,法院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胡某等四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却未适用。经抗诉,近日,二审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意见,改判对胡某等四人增加适用禁止令。

  “提出抗诉难、改判难,主要是难在发现抗诉线索,找准抗点上。”鹤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苗雨说。

  该院着力在发现抗诉线索上下功夫,注重从审查附加刑的适用方面挖掘线索,监督纠正适用附加刑错误的判决;从审查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方面挖掘线索,重点审查法院判决中对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从审查被害方反映强烈的案件方面挖掘线索,对被害人强烈要求抗诉的案件,在审查诉求是否合理的同时,重点审查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该院还注重从审查常见类案量刑均衡方面挖掘线索,基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这一判断,对法院已判决的常见、多发案件进行定期分析比对审查,找出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提出抗诉,促进类案量刑公平。

  苗雨认为,提出抗诉必须强化质量意识,不仅要抗得准,还要抗得赢。为此,该院强化证据意识,着力在提高抗诉主张说服力上做文章。针对证据单薄案件,积极开展同步补查工作,固强补弱,解决模糊认识和分歧问题。对抗诉后控辩双方调取新证据的案件,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程序,展示证据,同时,积极推动被害人、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提高证明力。

  该院还加强多方沟通,着力在提高直接改判率上求实效。加强对下级院抗诉前的指导,并建立抗诉案件观摩机制,组织典型抗诉案件剖析会、评议会,提高公诉干警准确提出抗诉、有力支持抗诉的能力。与法院建立“庭前、庭中、庭后”横向沟通机制。庭审前,书面向二审法院提交量刑建议;庭审中,突出抗诉重点,有理有据进行量刑答辩;庭审后,充分利用抗诉案件分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机制,阐明抗诉理由和依据,力求在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达成共识。

  据统计,2015年以来,该院共提出抗诉12件,目前已改判11件,其中,通过审查一审判决量刑情节遗漏或适用错误案件、常见类案量刑均衡方面、附加刑适用错误方面分别提出抗诉7件、3件和2件。

  (原标题:抗得准,更要抗得赢 河南鹤壁:强化质量意识夯实抗诉案件质量)

作者:孟红梅 赵宝仓 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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