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靖江市检察院办案瑕疵微通报提升案件质量

发布时间:2014-07-22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王霞)“杨某等人盗窃案中,同案犯董某始终否认参与盗窃,但在董某对杨某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中,却记录‘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3月和其在靖江一瓷砖店实施盗窃的杨某’……”近日,在江苏省靖江市某侦查机关一个执法部门的办案质量通报会上,靖江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对今年上半年带有普遍性的12个微小取证瑕疵问题进行了小范围通报。

  司法实践中,对于办案中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侦查违法行为,均要求检察机关以书面方式予以纠正。然而,对于办案中的一些微小瑕疵行为,却未有明确规定,导致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和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了“大错误少,小瑕疵多”的现象。

  为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今年年初,靖江市检察院着手实施“案件质量微通报制度”。承办人将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办案瑕疵行为,如讯问笔录记录人没有签名、书证未注明来源、讯问不到位、未及时取证固定证据等问题,逐条记录在“案件质量问题记录本”上,逐案向侦查人员通报。此外,定期对所记录的问题进行分类分析汇总,跟踪整改情况。对于某个办案部门重复发生瑕疵的,向办案部门负责人通报。对办案部门仍未重视整改,或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普遍共性问题,则在办案单位进行通报。通报方式以口头通报为主,必要时发出书面通报。

  实行该制度以来,该院已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质量瑕疵50余次,向办案部门负责人通报案件质量瑕疵4次。微通报多了,微瑕疵少了。

  (原标题:向案件微瑕疵说不 江苏靖江:办案瑕疵微通报提升案件质量) 

作者:卢志坚 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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