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是否能提起复议申请

发布时间:2024-07-17    来源:华律网

  一、劳动争议管辖是否能提起复议申请

  不能。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处理。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劳动争议案件中可以使用哪些方式收集证据

  解决劳动诉讼纠纷一般要收集以下证据: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比如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等。

劳动争议管辖是否能提起复议申请(图1)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作者:网络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