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所谓“挂名股东”,即指一方同意以自身名义参与公司设立,但并不实际出资,注册资本由他人提供的不实际出资者。从表面看,这类股东的名字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中均有记录,满足了股东的法定形式要求;但实质上,他们并未实际出资,认缴部分由实际出资人承担,因此不符合股东的实质条件。此外,挂名股东通常不会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分享利润、实际行使股东权力以及亲自签署相关决议和协议等文件。若同时满足上述三个特点,则可判定该股东为挂名股东。【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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