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谁享有提出权
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参保者附受伤当月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未参保者附劳动关系证明);
5.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盖手印);
6.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分别提供原件,盖手印);
7.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盖章及复印件(死亡者附死亡证明)。
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工伤认定失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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