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遗属已然立下遗嘱,则应依照遗嘱所定执行。
如若无遗嘱存在,身位同等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其享有的份额通常应保持均匀。
然而,当涉及到生活境况极为困苦或缺乏自行谋取生计之能力的某些继承人时,在分配遗产之时,应给予他们适当的关照。
对于积极扶持或与其共同生活的被继承人来说,他们分配遗产时,可获得更多的比例。
然而,如果某继承人拥有扶养能力且有足够的扶养资源却未曾进行应尽扶养义务,此时在分配遗产之际,应对他们不分或少给相应份额。
同样地,如果各继承人能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使每个继承人获得尽可能平等的份额,此分配方式亦为可行途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