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关于法定继承顺序中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对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在具体实践中需要考虑的事项进行详细阐述。
详细地说,第一顺序继承人主要包括合法夫妻、亲生子女、亲生父母,亦涉及到婚姻关系所诞生的孩子、非婚生育的子女、领养的子女甚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时,无论是亲身父亲、母亲或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都在此范畴之内。
在同等的顺序继承人之间,他们继承的遗产份额通常应保持均等。
此外,对于那些生活上具有严重困难且未能自力更生的继承人来说,在财产分配过程中,我们应该给予适当的关爱和关怀。
对于那些在对待被继承人的扶助问题上尽职尽责或者与被继承人长期绑定在一起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可以适当增加其所得的份额。
然而,如果继承人之间能够顺利协商达成共识,那么完全可以避免均等的继承方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