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遗嘱失去法律效应的情境包括:1、在遗嘱制订过程中未能为那些既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又缺乏生存来源的继承人或尚未出生的胎儿预留适当的遗产份额。2、遗嘱内容涉及分配他人的财产,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遗产乃是公民在离世之时所遗留下的属于其本人生前的合法财产,而公民有权按照本人意愿通过订立遗嘱来分配这些财产。如果遗嘱内容涉及分配他人财产的,那么这部分将被判定为无效。3、遗嘱的制定人在实施行为时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受到胁迫或者是被欺诈用以推动签订遗嘱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必须充分表达遗嘱制定人的真实意图,对于由无行为能力人士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士所制订的遗嘱予以宣布无效。而且,遗嘱还必须传达遗嘱制定人的真挚意思,若遭到逼迫或欺骗而签定的遗嘱,也将被视为无效。4、遗嘱的表述未能充分承载遗嘱制定人的明确意图。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的表述应该清晰且具体,如果存在遗嘱表述模糊不清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无法得到有效地认可和执行。5、遗嘱制定人身亡之前留下过多份遗嘱,或者已经设立过公证遗嘱后,再次签订其他形式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