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对于继承人身份的确立。
假如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或是丧偶女婿、媳妇,他们如若对自己的岳父母或公公婆婆尽到了主要赡养老义务,希望获得相应的财产继承权,但遭到其他继承人持异议并否认他们具有法定继承资格的情况,此时主张自我继承权益的当事人就需要承担起举证责任。
(2)关于继承权的丧失问题。
在所有法定继承人之间,因为谁丧失了继承权产生纷争,这时主张其他人没有继承权的一方则需承担起举证重任。
(3)对于继承权弃与否的争议解决。
当大家针对是否放弃继承权的问题各执己见时,必须由提出他人已经放弃继承的观点的一方承担起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