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侵权赔偿金额之确定

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华律网

署名权侵害的补偿额度有三种计算方法:实际损失、非法收益及法定赔偿。在确定补偿金时,先依实际损失确定额度,如不能证明或无法评估,则选用非法收益;若这两种方式皆不可行,才能考虑采用法定赔偿。司法实践中,实际损失与非法收益两种方式较少运用,通常采取法定赔偿。实际损失除了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权外,还纳入因被告侵权使原告作品价值降低所造成的损失。在计算非法收益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其中第八条指出:一般应以被告营业利润为赔偿金额。若被告侵权行为严重,可采用产品销售利润;若侵权行为轻微并已在诉讼期间停止,可采用净利润。因此,在计算非法收益时,采用利润推算的方式,依次选取营业利润、销售利润和净利润。法定赔偿的应用相对复杂。当事人可申请,亦可由法院自行决定,主要基于法院对案件全面分析后的自主判断。由于赔偿金额需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多重因素,故又称酌定赔偿,具有较大的主观性。此外,部分法院还会考虑作品知名度、市场价值、权利人知名度、作品独创性、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及后果等因素。《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及以下材料:

1.原告是公民的,应提交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2.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被告是公民的,应提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准确的户籍材料;

4.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被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询工商局企业注册资料复函(企业信息咨询复函)。

5.书面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著作权侵权诉讼由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名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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