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则
若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即属该方所有,无论婚后年限长短皆不可分割,除非双方有特别协议。根据法律,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外做出约定。在此前提下,两人可自行决定婚前财产归属为全部个人拥有或共享所有,甚至可部分个人、部分共享。如将婚前财产设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便可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⑴受理费:¥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1000元的,¥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