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涉及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
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主要指的是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类:
1.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2.实体条件规定;
3.程序性规定。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理解,不应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因为程序性违规只是表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并未剥夺其实体上的解除权或终止权。
因此,对于程序性违规,用人单位应承担一般违法责任,而不适用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性质不同,可以并用。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仅需支付赔偿金,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2.赔偿金的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已经涵盖了经济补偿金的部分。
因此,让用人单位同时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会过分加重其负担。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计入赔偿金的计算范围存在争议。
1.一种观点认为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分段计算,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年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实施后的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
2.这种分段计算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和困难。因此,在确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劳动者的实际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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