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1)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2)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目的不同。
(1)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2)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1)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
(2)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
(1)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
(2)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5.法律调整不同。
(1)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法调整;
(2)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针对雇佣合同我国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6.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1)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2)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1.合法原则。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平原则。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平等自愿。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所谓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4.协商一致。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5.诚实信用。法律快车提醒您,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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