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哪个部门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11    来源:华律网

  一、重新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哪个部门审查意见

  重新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也就是劳动局进行审查意见。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集体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集体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方或者双方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协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九条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重新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哪个部门审查意见(图1)

  三、集体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哪些条件

  集体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包括:

  1.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2.用人单位解散、破产;

  3.产生不可抗力;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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