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否存在证据交换环节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其证据披露环节受到法律明文规定。依据法例,"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需在法庭上揭示有关案件的客观实物证据,方便诉讼参与者识别;而对于那些未能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及其书面陈述、鉴定专家的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报告及其它需要宣读的文件,也必须在庭上公开阅读。同时,法官应仔细聆听各方面的观点并进行对应的回应。"为确保诉讼活动遵循秩序,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整个阶段,原告、被告双方、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皆有平等的讲话权,以便保证证据披露的正常运作。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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