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婚姻的申请方,包含了婚姻的直接影响者和相关利益攸关者。
其中具体的有利害关系人如下所述:首先,当申请请求因重婚原因而提出时,相关的利益受影响方包括了婚姻双方以及他们的近亲人员;
其次,如果是由于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那么限制方则是指未能及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及其近亲属;
最后,若申请请求是基于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那么关系方自然是指受到该等亲属关系限制的婚姻双方及其近亲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