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过正式登记手续的男女关系并不构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尽管已经按照夫妻的习俗和形式共同生活,但仍只能被视为是一种同居关系,而非法定的婚姻。值得注意的是,自从1994年2月1日起,我国的法律政策已经明确规定不再承认所谓的“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在这个日期之后,只有通过合法程序完成了结婚登记的那对夫妻,其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无论这对夫妇是否举办过婚礼,只要他们没有经过有效的结婚登记,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都不能被视为合法有效的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