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经历过两次婚姻历程后,无论在户口簿上如何填写,通常都只会被标记为“已婚”,而非上述所提到的“再婚”字样。
对于二度婚姻与首次结婚的情形来说,在法律层面上它们之间并无本质性差异。
当公民由于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等多种原因导致户口出现变动时,相关人员应主动向户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