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内,囊括了关于当事人因受到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情况。
所谓“受胁迫结婚”,乃是指一方通过威胁手段,如以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友的生命、身体、健康、声誉、财产等方面造成严重损害为要挟,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身真实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
对于因遭受胁迫而缔结婚姻的情况,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段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