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需凭借户口簿及个人身份证件,前往原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相关机构或其中一方的长期居住地所在的婚姻登记机构,依法申请补办结婚证书。在具备相应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划中,当地的居民也可选择向专责管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业务的所属机构递交申请,要求补领婚姻登记证书。当婚姻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将进入正式受理阶段;随后,审批人员会对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仔细审查;最后,根据最终评估结果,颁发新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员需严格遵循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流程。他们需要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所有证件、证明文件进行细致入微的检查,经核实无误且符合补发标准后,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并发放对应的婚姻登记证书。《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