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隐瞒病史的婚姻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华律网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婚前故意隐瞒严重病史,这种情况下的婚姻仍具备有效性。然而,倘若其所隐瞒病况属于重大疾病范畴,那么在双方缔结婚姻之状态被揭露之后,未曾被告知真相的配偶有权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在缔结婚姻之时如有任何一方存在重大疾病而故意隐匿不报的情况,另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婚姻申请。在此过程之中,申请撤销婚姻所需的时间限制为从获悉或应当了解到对方有意欺瞒重大疾病的那一刻起算,需在一年的期限内进行操作。《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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