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可以将其划分为结婚自由以及离婚自由两大主题。
首先,结婚自由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婚姻当事人拥有合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基本权益。
关于当事人选择是否步入婚姻殿堂,以及与其何人共度余生等事宜,皆属于个人独享之权利范畴,任何其他个体或组织都不得对此事项进行干预或阻碍。
然而值得提醒的是,结婚自由虽赋予当事人无限在婚姻问题上表达意愿的空间,但是这种意愿的行使绝不可突破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限制,因为结婚自由并不代表,或者容许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采取任意妄为的做法。
其次,离婚自由同样也是婚姻自由原则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它要求每一对夫妇在法律框架之内享有法定离婚权利。
配套于保障离婚自由的实施,我们主张应当摒弃轻率离婚的行为。
换言之,离婚不仅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终结,可能还会引发诸多法律责任和后果,给当事双方、乃至整个家庭以及社会带来无法忽视的潜在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慎重对待离婚自由,并坚决避免其被滥用以伤害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