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当婚姻被宣布为无效之后,双方都要归还至尚未缔结良缘的状况之中。
无效婚姻往往源于无法满足婚姻的设立要素,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常见的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签订婚姻誓约的当事人缺乏结为夫妇的共同意愿;
其次,违反了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
再次,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婚姻登记;
最后,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重婚等也是导致婚姻无效的重要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