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往当地市民政局办理结婚事宜时,请务必携带以下各项重要凭证:
首先,请您务必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及户口本;
其次,需要您本人签署一份书面声明,确认自身并未婚配,且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直接的血缘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同时,为了确保申请的合法性,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前往其中任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递交与申请注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