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登记机关,无效婚姻可以进行解除手续,或者需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宣告该婚姻无效。
无论何种情况,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也就无权享有作为夫妻的相关权益和责任,这就意味着这种婚姻理应得到妥善解决。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任何人均可目睹无效婚姻状况,并有权进行举报和揭示;
第二,当事人以及与此有直接利益干系的人士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
最后,婚姻登记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若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应当积极主动地行使职权,解除该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确认这确实为无效婚姻后,必须收回此前颁发给申请人的结婚证书,宣布该婚姻无效,从而解除双方法律上的同居身份,同时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以及可能存在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该进行合理的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