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到他人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受胁迫者可依法向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撤销这项婚姻契约。在此过程中,行使申诉权利的主体仅限为遭受胁迫的那一方当事人以及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对于这些被强迫结婚的人士来说,他们必须在正式签署婚姻登记证书后的的''一个法定自然年度内,及时发起撤婚诉讼请求。倘若不可抗力的条件导致当事人的身心自由遭到了非法剥夺,那么他(她)得以获得重新行使权益的自由日后的''一个法定自然年度之内,有权提起相应的撤销婚姻之诉。需要提醒的是,在此''一年''期限内,不受诉讼有效期限终止或中止、或是予以延长的相关规定的约束与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