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个人连带责任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7-01    来源:华律网

1.公司解散后,股东尚未交纳的认缴资本应被视为清算资产之列。若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出资的股东与公司成立初始阶段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负责连带清偿公司债务。2.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应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发现在提供非货币出资方面,该等出资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价值,那么应该由其出资股东进行弥补;同时,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来说,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自身财产相互独立,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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