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条文并不陌生,尤其是其中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指出了针对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的禁令。
关于直系血亲,具体体现在父母子女间,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
而提及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俗地理解就是在血缘方面与自己有三代以内联系的亲戚关系。
这其中涵盖了诸如伯父、叔父、姑母、舅舅、阿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大家所熟知的亲属名称。
当然,我们还不能忽视亲兄弟姐妹这种特殊的旁系血亲关系。
制定这样的规则,乃是基于医学、人类学等多个科学领域对于优生优育的深入研究及结论。
经过漫长的历史长河洗礼,我们逐渐领悟到近亲繁殖容易引发物种退化甚至走向灭绝的罪魁祸首。
也正因为此,人类两性关系的演进过程清晰地揭示了,血缘关系过于亲近的亲属或近亲属通婚,很可能会让后代产生生理上的缺陷,对整个民族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民法典》不再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况,转而新增了一则规定:
如果一方故意瞒报自身存在的重大疾病情况,那么另一方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要求撤销婚姻。
而关于申请撤销婚姻的事宜,需自知晓或应当知道相关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
一旦离婚申请得到批准,自始至终都不会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都无法再享有原先的合法权益和义务。
恋爱期间获得的财产状况,可由你们共同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共识时,由人民法院依法从照顾无过错方的角度进行裁决。
至于离婚后所遗留的财产问题,无过错方有资格寻求法律援助以获取适当的弥补。
至于因婚姻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同样可以获得应有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