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恋爱关系内,如若发生流产事件,并不被视为法定的离婚进行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也就无法依法向配偶提出赔偿要求。
因为在恋爱时期的男女双方并无实质性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亦未因此获得法律赋予的损害赔偿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仅有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导致离婚事实的,无过错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求偿损失:首先是婚姻中存在重婚行为,其次为与他人类似于同居状态,再者若出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抑或是具有其他严重过失的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的初衷是为了对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使得无辜的另一方遭受离婚这一不良后果所产生的伤害给予适当补偿和救济。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夫妻之间的无过错方行驶,其他家庭成员由于并未直接承受离婚带来的伤害,所以并不是该项制度所保护的权利主体,他们可以选择其他合法渠道来寻求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