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我国再次缔结婚姻而未取得离婚证书的情况,相关人士可凭借其户籍簿及身份证,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事项的机关部门,或一方主体户籍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复婚所需的证件及资料申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的内陆公民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2.自我宣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书面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