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曹制度的体系下约束着,“自动离婚”在夫妇关系中是并不存在的。
根据相关法规,合法的休止婚姻关系唯有通过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得以实现。
倘若夫妻间因感情问题导致两地生活,欲达成离异诉求时,首先应优先选择以协商离婚作为首选方式;
若在协商阶段无法达成共识,亦可将此问题呈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旦他们之间由于感情不和而连续分居达到或超过两年时,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定这对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而裁定同意离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