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是这样的,我们可以明确指出,离婚这件事情是和当事人当中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身体残障无关的。
真正需要考虑的问题在于双方是否达到了结婚法典所规定的关于离婚的条件。
如果说其中一方有提出离婚的意愿,而另一方也表示赞同,那么这两位可以坐下来进行深入的商谈并制定出友好的离婚协议,之后再一道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执行离婚程序就可以了,完全无需来到法院申请诉讼程序。
然而,假如其中一方对对方的这个提议持反对意见,那么这位希望离婚的提出者便有权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申请离婚。
除此之外,我国的法律还有相应的特殊规定:
在女性怀孕期间、生产完毕的半年之内以及中止妊娠6个月以内这段时间内丈夫是不能够提出离婚申请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要是女性方面提出了离婚的要求,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了确实有着必要来审理男性的离婚争议案,那就不在上述限制范围之内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