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怀孕期间,女方是有权向法庭申请离婚的。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属于男方意欲提出的离婚申请,仅在女方孕期内被依法禁止;
反之,若离婚申请源于女方主动发起,那么其在法律上享有自由选择离婚的权利。
首先,当夫妇双方能够就包括但不限于离婚进程、子女抚育以及财产分配等议题,达到共识并准备完毕相应资料后,他们可遵照规定,带领各自所需证件(含身份证、户籍本、结婚证书以及离婚协议)到对方的长期居住地的婚姻管理部门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工作。
其次,假如无法对此类问题达成体面共识,女方仍可以携带本人持有有的结婚证书、身份证件、户囗簿、诉讼状及其副本前往配偶的固定居所地的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经过法院公正评估并核实认定为夫妻关系已经严重破裂、未经妥善调解根本无法挽回过后,便有权发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