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前往法院起诉离婚是否需要寻求律师帮助之事,在决定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您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需要律师的协助。
请注意,委托律师并非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必要前提条件,当事人有权独立地参与整个诉讼过程,包括请求法院裁决允许离婚,划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判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事宜。
若为达到以上诉讼目的,当事人可依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详细阐述相关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正式的诉讼请求。
倘若遇到无法辨明或确定的要点时,还可以选择性地聘用律师来进行有效的界定。
这种自主权,赋予了您在维权道路上更多的可能性与选择空间。
二、假设在此种情况下,您并无专业的法律知识支撑,但仍希望通过合法途径在法院实现离婚诉讼的诉求,那么请遵循以下的起诉流程:
首先,作为原告的您需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其附带的诉讼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
其次,人民法院会审慎评估并接收您提交的上述文件及资料,如评审结果达标则予以正式立案;
紧接着,法院将会把您的起诉申请书副本送到被告人手中;
被告人收到后,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就此进行书面回应;
之后,法院将择期召开庭审以便进一步审理案情;
最后,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判决。
在此过程中,希望每一位执法者都能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恪尽职守,维护社会司法秩序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