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离婚且寻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下,需符合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必须存在一方具备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这构成了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首要前提;
其次,另一方应当是无过失的;
第三,如要正式启动离婚程序,该错误行为也须成为主要原因;
第四,无过错的一方因为过错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应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罗列出可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它们如下所示:
(一)重婚的行为;
(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以及(五)其他具有重大过错的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并非一般的赔偿法理,而是在一方配偶有明显过错导致婚姻家庭体系破裂,而离婚流程进行中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可遭受的损失进行的法律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