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期望解除婚姻关系却无法找到对方当事人时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在对方离家出走或失去踪迹超过两年之际,您亦可请求法院宣布其为失踪人士,随后即可向相关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此时,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并依法进行审判;
其次,如这位下落不明之人已经连续脱离家庭生活长达两年之久,您便无需再申请让他/她被指认为失踪者,而是可直接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同样需以公告形式将诉讼文件传达至这位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处,待公告期圆满结束后,方可依据该公告进行对缺席当事人的审理与判决;
再次,假设您的配偶只是拒绝出席法庭审理,经过两次合法传票的传送催促后仍未出现且没有正当理由解释,那么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到庭等;
最后,如果这位下落不明之人离开家庭尚未达到两年期限,而您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话,法院会对此表示接纳,但是在缺席审理时,法院会慎之又慎地去做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