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情感破裂而进行了为期长达两年之久的分居生活,且能提供相应的住房证明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来支持这一事实,那么在法律框架下,法院便有可能作出离婚裁决,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其次,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判定已经分居的夫妻二人自共同认同的最后一次同居之日起,直至提出离婚诉求的当天为止所持续的这段时间,作为衡量分居期限的标准,这也是一项符合常理的参考依据;
再次,一旦夫妻二人在分居之后又重新开始共同生活,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分居期限就要将此次重归于好的那段时间排除在外,并从二人最后一次共同生活结束之日重新进行计算,以确保计算结果能够准确反映出真实的分居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