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前是否必须先去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关于您提到的“起诉离婚是否必须先前往民政局”的问题,我们要清晰明确地告诉大家,实际上,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乃是离婚过程中两个截然不同的途径。
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希望尽快结束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只需持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结婚证书以及诉讼状及其副本便可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申请即可。
在受理之后,若经法院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过调解依然无效,将会作出最终裁决——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法律法规,以下五种具体情况均可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
(1)存在严重的重婚行为或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同居状态;
(2)对配偶施加家庭暴力或对家庭成员实行虐待、遗弃等恶劣行径;
(3)存在长期无法自控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情感矛盾而导致分居两年以上时间;
以及(5)其他足以损害夫妻感情和谐的特殊状况。
一旦法院作出正式判决或调解书并生效之后,其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力,所以在此情况下,也就无需另行前往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作者:网络

【返回列表】